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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名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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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记者联盟

东南亚的媒体记者和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同行们一样,在工作上面临诸多制约。
这些制约有商业上的压力,比如同行竞争、盈利空间、招纳合格的员工等,也有安全方面的严重威胁,比如骚扰甚至迫害、政府控制以及法律上过度的限制。具体的制约方式和程度在不同的国家会有所不同。比如,近年来在菲律宾因为撰写新闻报道而被杀害的记者不在少数。而在缅甸,最直接的威胁是来自于新闻审查制度以及政府的直接控制。

然而,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另一个妨碍媒体向公众提供真实客观报导的主要制约因素是名誉权保护法。这对于揭露不法行为和权力滥用的报道尤为不利。诽谤在东南亚所有国家都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在很多国家,诽谤罪的诉讼也十分普遍。根据ARTICLE 19所做的调查,这些地方因诽谤而被定罪量刑的现象同样普遍。柬埔寨是这其中的一个例外:该国在2006年废止了关于诽谤罪的法条。相反,印度尼西亚在这方面有所倒退,尽管宪法赋予每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宪法法院最近仍然认定对诽谤罪的量刑并无不妥。名誉权保护法,特别是关于诽谤罪的量刑,必定会让敢言者产生不寒而栗和望而生畏的感觉。

东南亚地区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名誉权保护法带来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法院可能判罚的高额赔款。东南亚最极端的案例应该是20079月印度尼西亚高等法院对时代杂志的判罚了----其判决书要求时代杂志向前总统苏哈托支付约合一亿零六百万美元的赔偿金。

对名誉权的保护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以及对信息自由的社会中的公众利益与民主的保护)孰轻孰重?东南亚地区的名誉权保护法似乎并没有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这些国家中,很多公共部门甚至也可以提起保护自己名誉权的诉讼。浪费公共资源不说,这些部门在法律意义上是否享有名誉权都是个问题。

东南亚地区的名誉权保护法问题重重。这些法律通常都被有权有势之人(政客和商人)用来约束对他们的不法行为的合理批评。不过,这一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史无前例的积极的信号----有些国家的法院和政策制定者已经开始准备在这方面进行改革。我们应该支持这些先行者们开拓性的改革,并希望他们的行动能对整个地区的进步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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